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十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 第十七条 获取遗体器官前,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应当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