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