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六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六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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