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四节 支持起诉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四节 支持起诉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后,发现有以下不适合支持起诉情形的,可以撤回支持起诉: (一)原告无正当理由变更、撤回部分诉讼请求,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 (二)原告撤回起诉或者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费用过高,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合支持起诉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撤回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撤回支持起诉决定书》,在三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并发送原告。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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