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检察建议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检察建议 第七十五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于《检察建议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检察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的名称; (二)案件来源; (三)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四)认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和理由; (五)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六)建议的具体内容; (七)行政机关整改期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检察建议书》的建议内容应当与可能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