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检察建议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检察建议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已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或者制定整改方案,但因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不能全部整改到位,且没有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审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并制作《恢复审查决定书》。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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