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行一体化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交办、提办、督办、领办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调查、出庭等职责。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