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回 避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回 避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