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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