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办案期限有关规定的; (三)侵害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情节轻微的,可以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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