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七章 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七章 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申请的执行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