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对行政诉讼监督情况进行年度或者专题分析,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通报,向党委、人大报告。通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某方面问题的特点和趋势; (三)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认为需要通报、报告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