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五)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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