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五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五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