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检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调查核实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