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被诉行政机关以外的当事人对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在原审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应当调取而未予以调取,在诉讼监督阶段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只能由国家机关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认为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取收集必要的,不予调取。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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