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在线调解过程中,同步形成电子笔录,并确认无争议事实。经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同意的,可以以调解录音录像代替电子笔录,但无争议事实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