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第十六条 主持在线调解的人员应当在组织调解前确认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方式,并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各方当事人均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的,指定在同一时间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无法在同一时间登录的,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分别指定时间开展音视频调解;
(二)部分当事人不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的,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其他便利地点,为其参与在线调解提供场所和音视频设备。
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或者拒绝通过音视频方式调解的,确定现场调解的时间、地点。
在线调解过程中,部分当事人提出不宜通过音视频方式调解的,调解员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组织现场调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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