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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