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