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