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