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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