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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