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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