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