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四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