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全民健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