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五章 厂长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五章 厂长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厂长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厂长同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厂长有权作出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