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在承包期间,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