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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