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行业包干的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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