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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