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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