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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