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三十一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