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七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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