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