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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