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八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
(一)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三)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者销售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文件副本;
(四)申请人与中国企业正式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合同副本。
(一)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三)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者销售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文件副本;
(四)申请人与中国企业正式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合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