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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