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四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