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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