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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