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