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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