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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