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
第三章 博物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条例 第三章 博物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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