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指单位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