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军队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利用已有的或者专门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 查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全部法条